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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布罗案到底怎么回事?劳资双方在补充协议付款时间上有争议

作者: 薄荷味的小清新 发布时间:昨日17:30 阅读次数:17

北京时间5月13日,国际足联更新转会禁令,北京国安被处以为期三个转会窗的转会禁令处罚。其实早在去年4月份,国际足联就对此案做出了裁决。国安总计需要赔给达布罗1851430欧元加325000元人民币,共计接近190万欧元,外加利息。国安应该是在收到本决定通知后的45天内未能全额付款,才被处以了上述处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也曾经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最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驳回了国安俱乐部的上诉,确认了国际足联的裁定,并要求国安承担仲裁费用,以及5000瑞士法郎(约合42926人民币)的球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关于国安和达布罗的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案情时间表

据公开的信息:北京国安和达布罗在2022年4月1日签署了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劳动合同,国安承诺向达布罗支付每月7万欧元的净工资以及1.3万元人民币的“每月房补”。

2023年2月3日,国安同意将达布罗于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租至里加俱乐部。租借协议第二条规定:租借期间,国安俱乐部和达布罗应当暂停现行的雇佣合同。2023年2月10日,达布罗和里加俱乐部签署了一份雇佣合同,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每月净工资为2万欧元。

此外,2023年2月11日, 达布罗还和国安俱乐部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俱乐部承诺在2023赛季达布罗在里加的合同当中所获得的薪水之外,向达布罗支付总计56.6万欧元的净薪酬 ,其实就是给达布罗补充外租期间的工资损失。

2023年9月13日,达布罗致函国安俱乐部,要求国安支付给他2023年1月至7月之间未支付的37.643万欧元净薪酬,并给予俱乐部10天时间解决。国安俱乐部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了达布罗,说正在与一位名叫李先生的中间人合作,拟定一份补充协议。

针对上述情况,达布罗于同日向俱乐部发送了第二封电子邮件,称李先生无权代表球员讨论任何协议,且球员本人也无意提前终止合同。因此,达布罗再次向国安俱乐部提交了他于2023年9月13日发出的违约通知,并要求俱乐部遵守其中规定的条款。

2023年10月11日,国安向达布罗支付了4.5万欧元。

2023年12月14日,达布罗再次向国安俱乐部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其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未支付的48.143万欧元,并规定了15天的最后期限。

2023年12月20日,国安俱乐部再次向达布罗支付了15.8万欧元。

2024年1月2日,达布罗通知俱乐部,由于欠款逾期,他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2024年1月3日,俱乐部向达布罗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辩称已支付其截至2023年10月的工资,并附上了27.2万欧元的付款收据。

2024年2月5日,达布罗与克罗地亚俱乐部NK瓦拉日丁签署了一份新的合同,有效期自该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根据瓦拉日丁的合同,达布罗每月可获得5500欧元的净工资。

2024年1月11日,达布罗向国际足联提起了本案诉讼。双方立场的简要概述详见下文。

球员的立场

据达布罗称,尽管向俱乐部多次催款和发出违约通知,但俱乐部仍未履行其在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财务义务,因此球员别无选择,只能于2024年1月2日提前终止合同。就此,球员认为他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但俱乐部需支付未支付的相关逾期款项。达布罗还声称,他有权获得相当于合同剩余价值的赔偿。因此,该球员的要求如下:

达布罗和国安终止劳动合同出于正当理由;国安需支付未付薪酬净额175946欧元,外加人民币13838元。上述款项到期日如下:

1430欧元,于2023年10月20日到期;

5万欧元,于2023年11月20日到期;

5万欧元,于2023年12月20日到期;

7万欧元,于2024年1月2日到期;

4516欧元,于2024年2月1日到期;

人民币13838元,于2024年2月1日到期。

责令国安在收到本案决定通知之日起45日内,除上述净额外,还须缴纳所有相关税款、附加费、给出税务证明等;

国安需要向达布罗支付赔偿净额1675484欧元和人民币312000元,该笔款项于2024年1月2日前支付;国安在收到本案裁决通知之日起45日内,除上述净额外,还须支付所有相关税费、附加费等,并提供税务证明。

所有款项相加,国安应该在收到本案裁决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共3054544欧元及31.2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该笔款项于2024年1月2日前支付。

责令国安在收到本案裁决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达布罗支付上述款项每年5%的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日。

国安俱乐部的立场

俱乐部在答复中反驳了球员关于俱乐部未遵守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的指控,并辩称实际上是球员本人违反了合同。 俱乐部尤其指出,与合同不同,补充协议并未明确规定相关的支付日期,因此俱乐部可以灵活调整条款。 此外,俱乐部承认在球员提前解约前已向球员支付了数笔款项,总计47.5万欧元。

此外, 俱乐部声称已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了最​​后一笔相关款项:27.2万欧元,并于2024年1月2日完成了对球员的转账。因此,俱乐部认为,球员选择在转账的同一天宣布终止合同的决定完全出乎意料,且没有正当理由。 鉴于此,俱乐部认为,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不适用,因为这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另一项协议,而该协议在整个租借期间处于中止状态。相反,俱乐部表示: “按照俱乐部的惯例,租借补贴将在租借期满后全额支付” 。因此,俱乐部认为其已根据补充协议的条款和俱乐部的政策及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俱乐部继续表示, 尽管该球员租借结束后应于2023年12月1日之前重新回到国安俱乐部,但他从未回来,也没有向俱乐部提供任何有关其预期回归的信息。 鉴于上述情况,俱乐部请求驳回球员的索赔,并向球员及其新俱乐部瓦拉日丁俱乐部提起反诉,要求两方因球员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而向其支付赔偿金。

因此,俱乐部的要求如下:

责令球员向俱乐部支付因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金额为108.2万欧元,另加按年5%计算的利息;

责令球员的新俱乐部与球员承担向国安支付赔偿金的连带责任。

达布罗对反诉的回应

针对国安俱乐部的反诉, 达布罗首先对租借协议规定的返回中国的截止日期提出异议,称他应该从2024年1月1日起重新加入国安俱乐部,而不是俱乐部错误声明的2023年12月。

其次, 球员声称他在2024年1月3日收到了俱乐部的最后一笔付款,这意味着最后一笔付款发生在双方合同终止之后,而不是俱乐部所声称的之前。 达布罗还辩称,俱乐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于2023年12月30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除上述情况外,达布罗强调, 无论如何,在合同终止时,俱乐部欠球员171430欧元,外加13000元人民币的房补。因此,当时欠球员的金额已超过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两个月工资,因此球员有权根据国际足联相关规定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NK瓦拉日丁俱乐部的立场

NK瓦拉日丁俱乐部在其辩护声明中辩称,自己并未参与球员于2024年1月2日终止合同的决定。瓦拉日丁俱乐部尤其声明,与球员经纪人的第一次接触仅发生在2024年1月30日。因此,瓦拉日丁不存在可能诱使球员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法庭对本案的态度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法庭认为, 尽管国安俱乐部声称其有权在相关租借期结束后支付球员2023年的薪酬,但俱乐部在2023年10月3日、12月20日和12月30日(或2024年1月2日)向球员支付款项的一致性和频率,显然表明与《补充协议》的解读存在差异。 在此背景下,法庭还强调,俱乐部从未对球员的违约通知提出异议,也从未对任何支付给球员的款项的付款日提出异议。

除上述情况外,法庭认为, 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补充协议似乎仅起到把达布罗外租到里加俱乐部后,重新调整球员薪酬的作用。双方默认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相同条款,包括球员工资的付款日,这似乎是合理的。如果俱乐部希望安排不同的付款时间表,应该通过在补充协议中加入不同的条款来表明其意愿。 相反,俱乐部的行为,加上《补充协议》中缺乏其他迹象,至少会让球员产生一定的预期,认为他的工资原则上应该以正常的方式支付。

法庭还强调,在本案中,俱乐部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确实遵守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财务条款。然而, 俱乐部提供的证据(即不定期向球员支付的几笔款项的收据)本身并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合同最初规定的日期不同。因此,不能采纳俱乐部的论点。

此外,法庭认定, 即使国安俱乐部在达布罗的合同终止前已支付27.2万欧元,仍有总计10.143万欧元未支付,且该金额相当于《补充协议》规定的至少两个月的工资。综上所述,球员确实有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因此,法庭决定驳回俱乐部的反诉,因为其缺乏法律依据。

法庭结论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法庭认为, 国安有义务向达布罗支付未支付的17.143万欧元净薪酬和1.3万元人民币 ,外加年利率5%的利息,自付款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法庭继续计算根据合同条款从单方面终止合同之日起至原定合同结束之日应支付给球员的款项,计算合同剩余价值,得出结论:赔偿金应为168万欧元。 但在此期间,达布罗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每个月有5500欧元工资。他找到新工作后,距离原定的国安合同到期还有23个月,5500欧元工资乘以23倍,就是12.65万欧元,所以要把这个数字从赔偿总额中减掉。

另外,如果因为拖欠工资而导致合同终止,球员有权获得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达布罗在国安月薪是7万欧元,7乘3得21,因此,又需要再加上21万欧元。但根据规定,这类赔偿的总额不能超过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价值,根据达布罗剩余合同的价值,这笔赔偿金的上限最多也只能再加上12.65万欧元,让它依然达到168万欧元的基准线。

因此,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法庭裁定:北京国安需要向达布罗支付168万欧元(即168万欧元减去12.65万欧,再加上12.65万欧。)

另外,法庭决定根据相关雇佣合同,国安需要总共向球员支付31.2万元人民币的房补(即1.3万元人民币乘24个月,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5%向球员支付上述赔偿金的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另外,球员关于俱乐部出具相关税务证明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因此必须驳回。尽管如此,俱乐部支付的以欧元表示的款项必须扣税后支付。如果国安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后果包括遭遇转会禁令。

最终裁决

达布罗的索赔请求被接受。

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必须向达布罗支付以下款项:

未支付的工资净额17.143万欧元,另加年利息 ,具体如下:

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支付生效日止,对1430欧元的金额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支付生效日止,对50000欧元的金额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支付生效日止,对50000欧元的金额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对70000欧元的金额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另有如下款项:

未支付的房补人民币13000元,另加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

无正当理由违约赔偿金净额168万欧元,另加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

无正当理由违约赔偿金(住宿费)人民币31.2万元,另加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

驳回北京国安的反诉。

应将全额款项(包括所有适用利息)支付至随附银行账户登记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球员身份及转会条例》第24条,如未在收到本决定通知后的45天内全额付款(包括所有适用利息),则将适用以下后果:

将被禁止注册任何新球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比赛,直至支付到期款项。期限最长为三个完整且连续的注册期。

如果在三个完整且连续的注册期结束时仍未全额付款(包括所有适用利息),则应根据要求将本案提交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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